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的多處表述引發熱議。《規定》的修訂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管理有何意義?文中提及的“黑名單制度”“約談制度”將發揮什么作用?新的《規定》與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存在哪些內在聯系?對此,專家進行了解讀。
制定背景:全面落實國家網信辦對互聯網新聞的監管
在《規定》出臺前,我國專門監管“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法規是2005規定,彼時這一監管權限尚在國新辦手中。2020年8月26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2020年〕33號),正式將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監管權限全面授權給當時重新組建的國家網信辦。據此,國家網信辦于2020年4月29日發布《關于變更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審批備案和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業務審批實施機關的通知》,正式明確了其審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職能。因此,《規定》的出臺標志著國家網信辦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所享有的監管權限的全面落地,也理順了國務院的上級授權與國家網信辦的下級監管職能間的關系,而不再使國家網信辦處于“有權”卻“無據”的境地。
而另一方面,作為行將實施的《網絡安全法》(“《網安法》”)所確定的網絡安全領域的核心監管部門,國家網信辦在《規定》中不僅將《網安法》明確列為立法依據之一,而且將《網安法》下的信息安全保護、用戶實名制等要求有機融入《規定》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管,凸顯了在全新的自媒體態勢下,對于互聯網新聞除業務監管和輿論監管以外的第三重重要監管維度即“網絡安全監管”,從而使《規定》直接成為《網安法》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
監管進路轉變:變“主體設立監管”為“服務許可監管”
從2005規定到《規定》,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網絡使用的普及徹底改變了互聯網新聞的業態,即一方面,從原有的某些特定的掌握新聞信息資源的互聯網新聞發布單位,大大擴展至人人都可制造時事評論類新聞信息的“自媒體生態圈”;另一方面,如下表所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本身的內容也隨技術發展而發生了很大變化,原有的某些服務類型(如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甚至已幾近消失,而代之以公眾號、微博、網絡直播等現已十分普遍的類型:
正因如此,當前對互聯網新聞的監管必須反映并因應這一全新態勢。為此,《規定》不再因循2005規定所采用的以“新聞單位”和“非新聞單位”之分,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單位”的“設立”進行分類審批或備案制監管的思路;而是改之以對“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這三大服務類型進行許可式監管,發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并通過設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和申請續辦的程序加強持續監管。在這一新的監管模式下,除了對其中的特定服務類型(采編發布服務)設定額外的更嚴格的準入條件之外,不論申請者是否為新聞單位,其所面臨的申請條件和材料要求都是一致的。由此可見,《規定》大大弱化了申請者的新聞單位屬性,而更為強調其在人員配置、內容審核、技術保障、信息安全等服務提供方面的資質。
在這方面,前后兩種不同監管模式間的后續實踐銜接值得關注。例如對于諸多已從國新辦處取得“網站登載新聞業務”許可證的新聞類門戶網站來說,這一業務類型在《規定》下已不存在。而2005規定也未明確此前已頒發的許可證的有效期。因此,這類已持證主體是否需申領新證,目前尚不明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完全保留了2005規定對于外資進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嚴格禁止,以及對與外資開展相關業務合作的安全評估要求。因此,外資原已面臨的準入禁止并未發生任何變化。
新規修訂立足于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
原有《規定》自2005年實施以來,對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及應用的迅速發展,舊規部分制度已不適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進行修訂。
“在遵循舊規的基本精神和原有原則的基礎上,新規對所涉及的內容范圍做了一定的外延和解釋。”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宋建武表示,新技術新應用不斷涌現,使得新聞媒介傳播渠道、工具、手段不斷發生變化,改變了原有《規定》主要立足于“門戶網站”時代的制定背景。
比如,在新聞信息傳播和網絡管理過程中,公民隱私泄露情況現在時有發生。《規定》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新規的一大亮點是增加了用戶在隱私方面的權益保護。”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指出。
強化主體責任,做到“專業把關”“依法把關”
在日益復雜的互聯網傳播環境下,網絡傳播“把關人”對于信息篩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要承擔的主體社會責任更加明確。”王四新說,新的《規定》對互聯網信息需要“把關”什么、由誰來“把關”以及如何“把關”等一系列問題都做了詳細表述。
《規定》提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設立總編輯,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互聯網新聞信息應當由專業人員‘把關’。”宋建武說,伴隨網絡直播等新傳播業態的出現,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可以保證出現問題后及時有效地處置。
此外,在宋建武看來,互聯網新聞信息的傳播還須做到依法“把關”,并且依法納入流程管理的軌道,“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以及失信黑名單制度、約談制度等內容把控方式都將逐漸走向常態化”。
推動互聯網新聞信息市場規范化管理
如何充分發揮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屬地管理作用?怎樣推進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關于這些問題,《規定》都做了明確表述。“有關部門將建立一套強有力的監管體系,不斷推進互聯網新聞信息市場管理日益規范化。”王四新說。
新規的修訂不僅依據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對用戶真實身份登記、個人信息保護等做出規定,還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一同生效。“這將使得我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領域更加有章可循,也為網絡輿論傳播的有效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宋建武說。
王四新也認為,從整體上看,新的《規定》是對網絡主權原則的有效落地,也是對網絡安全問題的具體化,可以看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領域的一項細則,“它的實施將有效加強國家對新聞事件發布流程的監管,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逐漸營造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形成良好的網絡信息傳播秩序”。